厚街警察龚淦祥被举报“假公济私”

作者:铁鸟腾空2009-05-1510:59:5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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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警察追车致无辜人死亡 被指“睁眼躲猫猫”


【编者按】


“执法过程”是今年中国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大事,也是中央政法机关高度重视的工作重点。今年也是中国人权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国政府第一次决定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在执法管理完善与人权事业进步双重力量的推动之下,我国政府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法治战略得到有力彰显;同时,社会公众对各级公安、司法与检察等国家公器秉公执法的要求与期望、个体维权意识与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


这是一起罕见因治安警察涉嫌越权并非法追赶普通自行车,而引发的人身权无辜伤害致死的案例。


这个案例涉及当事警察的行为是否获得相应的行政授权,是否滥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否非法追车,是否知法犯法,是否过度执法,是否暴力取证,同时也涉及多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人身权被侵害严重后果之原因力如何界定,民事与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与事实集合起来,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谋求人身权利保障,谋求公平善待的从业者,与某些固持傲慢、无知、无视法律尊严的从业者,发生冲突的标志性事件。


在此,我建议,有关责任方立即对这事件的真相与关键当事人展开彻底调查,寻求妥善处理这一事件的解决方案。


我建议,有关公安、司法与检察机关对于这一事件予以必要的关注与调查;


我建议,有关专业媒体与新闻从业者对一事态及其发展予以关注;


我呼吁,有关各方保持必要的冷静和克制,停止“敌对”、“不好友”言行,本着以人为本,平等和包容的精神,展开卓有成效的沟通;各方的代理人及律师应本着公正、客观的立场展开的事实调查,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你们的行动将同样受到媒体、舆论与公众的监督。


我呼吁,有关各方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所倡导“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作为共同的愿景,平等善待,为创造一个和谐、友善的社会人文法治环境,各尽其力。


本博将密切关注这一事件与事态的发展。






厚街警察追车致无辜人死亡事件真相调查 





文/王用来 刘建华



湖南民工无辜摔死


4月23日11点55分左右,东莞厚街镇南峰皮料城(俗称”皮料市场”)1号门内B217档口门前。湖南民工李元中,正在该档口门前近四米高的铁脚手架上,为店家装修门面广告牌。


一辆“后有警察追赶、前有保安拦截”的普通自行车,疾驰至脚手架前方,被一名保安奋力“踢了一脚”,自行车連人带车突然撞向脚手架,脚手架受剧烈撞击整体移动,致使正在上方施工的李元中即刻从空摔落,头部先着地,重重摔撞在坚硬的花岗岩地板上。


事发起因是,厚街镇河田派出所民警龚淦祥(警号158523)在皮料市场1号门(厚街医院门口对面)外快速奔跑,追赶一名骑普通自行车的男子周强(化名),周强从30米开外的马路上(皮料市场与厚街医院门口之间)骑车冲进1号门,并进入宽约12米的皮料市场室内通道内向前跑,民警龚淦祥紧随其后,挥手边追边喊:“拦住他!”


与此同时,正在通道中准备交接班的数名皮料市场保安听到警察的叫喊声,至少有三名保安在脚手架右前方两米左右通道中,对周强进行拦截。


周见前面有保安,立即左拐转向,正当此时,其中一位保安对着疾驰的自行车奋力猛踢一脚,自行车立即改变方向,周强“连人带车”撞向脚手架右边铁腿上,致使脚手架向右侧整体移动近一米左右,就在脚手架移动的一瞬间,在脚手架右上方的李元中悬空摔落。


“我和弟弟在干活,身后有人在喊“拦住他”,就看到身前一辆自行车被猛踢了一脚,弟弟同时从上面掉下来。”当时正在脚手架下配合弟弟递工具的李益中,本能奔向单车倒地处想看个究竟,旋即触电般奔向李元中,将弟弟抱在怀里.


李元中随即被哥哥送往对面的厚街医院抢救,抢救不到半小时即宣告死亡。死者李元中,是湖南省汉寿县东岳庙乡金牛村人,自2000年至今在东莞打工已经八年多,事发当日,正是李元中新婚后第30天,“和新娘在厚街一边打工,一边度蜜月。”


据现场目击证人介绍,事发后,民警龚淦祥继续追赶骑车人周强(并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并从隔壁的B218档口抓出了周强,用绳子将周捆绑在出事的脚手架上,这个被临时用于室内装修广告牌的双层铁脚手架宽度约一米左右,占整个通道宽度的十二分之一.


据两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显示:“大约下午一点多,(我们)吃午饭后回(皮料)市场时,那个人(指周强)还是被绑在那里的。”


“被绑的人应该是警察!”当时围观的群众愤怒地说。


现场围观群众为什么指责警察应该“被绑”,民警龚淦祥究竟为什么要在人车拥挤不堪的闹市区域,将骑车人男子周强,从室外马路上追赶到室内通道?为什么在引发无辜者摔落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仍然继续追抓周强,并将其长时间捆绑示众,周强究竟犯了什么重罪?


“追车”引发的命案


案发后,厚街警方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黎明及《广州早报》记者刘满元采访时均表示,“民警龚淦祥当时前往皮料市场对面的厚街医院院警务室检查工作,在医院门口与涉嫌骑自行车'非法营运'的周强不期而遇,周强等人见到有警察在前,立即四散逃跑……”


厚街警方表示,民警龚淦祥追赶周强,是因为周涉嫌使用自行车载客,龚淦祥的追赶行为是“正常履行职责”。


针对厚街警方的说法,受托代理此案的湖南汉寿县司法局王副局长指出,当事警察并非正常执法,相反,这是一起典型的警察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的行为,“我们已掌握足够的证据”,家属目前正准备向广东省检察机关控告当事警察涉嫌“滥用职权罪”。


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王局长指出,其一,东莞市或厚街镇没有“禁止自行车带人”的相关规定,只有禁止摩托营运的规定,“我们与厚街警方交涉的过程中,一直强调要其出示东莞有关禁止自行车带人的规定,但对方一直没有出示”。而且,假定周强既使涉嫌“自行车载客”是厚街本地所规定的“违章”行为,也只是一般性交通违章,并不具有即时社会危害性,属于交警或城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作为治安民警的龚淦祥没有得有关法律的授权,擅自越权决定对其实施追抓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再者,周强当时根本没有载客,既使警察怀疑其涉嫌使用自行车载客,也只能依法按程序进行询查,绝不能追车,尤其是在闹市区。


王局长还进一步指出,《警察法》与公安部在有关警务规范中有相当严格的规定。比如说,为加强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规范,公安部在2000年颁布的“第58号令”第33条中明确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


而且,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也三令五申,一再强调警察不能擅自“追车”,既使针对暴力犯罪嫌疑人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等危险人员驾乘的车辆进行追截,也应当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由两人以上实施。更何况“没有发生载客行为的周强”最多只涉嫌一般性交通违章。


“睁眼躲猫猫”的背后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似乎是为了强化民警龚淦祥的“执法正当性”,厚街警方在案发后接受有关媒体采访中称,“周强的自行车在逃跑途中,将一辆停在路边的银白色吉利牌小轿车刮花。出于此原因,龚某快步赶过去了解情况,龚某的行为让周强更加慌,于是加速逃跑…..”(详见《南方都市报》2009年5月1日AⅡ03版《男子无辜摔死家属指责警察》


, http://epaper.nddaily.com/I/html/2009-05/01/content_778082.htm)。        


换言之,厚街警方认为,当事警察龚淦详是因为“骑车人(周强)先前刮坏了一辆吉利牌小车”,然后决定对其实施追赶行为.....此后引发李元中无辜摔死。


事实上,当时“刮坏“吉利小车的骑车人并非周强,而是另外一名此前被龚淦祥所抓到的骑车人。


一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指出:“4月23日,姓龚的警察(龚淦祥)到厚街医院抓车,首先抓了一辆28寸自行车,再抓出事的骑车人(周强),骑车人就跑,我看见龚姓警察追赶他(在医院门口)……”


“《南方都市报》《男子无辜摔死家属指责警察》所列出的事发示意图与实际不符,并非出事车(周强)所刮坏吉利牌小车,而是先前抓的28寸车(所为)。”


 事实上,《南方都市报》有关示意图中的明显失实还包括,将一名警察画成两名警察;将距脚手架左前方面只有两米左右的三名保安位置错画成,警察与出事地点之间。


同时,还有数位现场目击者说:“这完全是两个人,姓龚的警察是先抓了一个,再来抓出事的人(周强),两次抓车间隔了五六分钟。”


王局长指出,厚街警方针对当事警察龚淦祥追赶周强的动因说法,与事实完全不符。据知情者分析,导致厚街警方之所以称“刮花是周强所为”,其内在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当事警察龚淦祥在“事发”后,向厚街警方领导的汇报陈述中,个人故意“张冠李戴”,厚街警方领导并不知情;其二,厚街警方知悉此真相,出于“护短”因素向媒体慌称,以便强化当事警察龚淦祥所谓的“执法正当性”,为当事警察龚淦祥“非法追赶周强”寻找“合理化理由。”


事实上,当事警察龚淦祥“追赶周强”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安部有关规定与公安执法惯例,其最初“抓车”的根本动机也值得重点关注。


一位目击证人的证词明确指出:“河田派出所民警姓龚的,他经常在厚街医院门口抓自行车,抓到后有的在派出所扣押(车子)三个月,有的罚款200元,也不开罚据,我被便衣警察抓过扣了两辆自行车,当时也不开扣车单给我。”


有关专家指出,国家对于交通违章罚款,有严格的罚缴分离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缴有关款物。


此外,厚街警方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中还表示,“民警龚某截查周强是正常履行职责,而且在事发前已经停止追赶,行为并无不合法。”


针对这一点,看过现场监控录像的王局长及多位目击证人表示,厚街警方的这种说法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逻辑上也说不通。一方面,事发前,民警龚某不仅没有停止,而且事发后仍然在继续追赶,有全程录像监控资料为证;另一方面,在事发之前,既然是“正常履行职责”,又为什么要停下来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有政法专家分析,无论是将小车“刮花”行为“张冠李戴”,还是声称“事发前当事警察已经停止”,实质是一种“睁眼躲猫猫”的行为。因为当事警察最初从厚街医院门口“抓车”开始,到事发后的整体过程,室内室外都有不同角度的现场监控录像,也有相当数量的目击证人。负责调查此案的厚街警方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明白无误的调查清楚事实真实,这此事实也包括在事发后将周强“捆绑示众”及“戴着手铐和脚链重返现场拍照”的全过程。



艰难的交涉



4月23日当天下午,李元中的尸体在厚街医院只放了三个小时后,即被河田派出所一位据称是负责处理此案的植警官将尸体运送到了殡仪馆。而且,在当时在场的两位死者亲属坚持不同意的情况下,还发生了植警官向雇用李元中的包工头慌称“家属已将同意将尸体送往殡仪馆”的事实。事实上,直今为止,死者家属始终没有在尸体迁往殡仪馆的有关资料上签字许可。


植警官在当日下午力举运迁尸体时,还向一位死者家属表示,“今天一定要送到殡仪馆,如你们要我们处理的话,就要听我们的......”


植警官同时向家属表示,请他们(家属)明天上午九点到河田派出所处理(此案),并到派出所开具有关证明,持证明家属可以到殡仪馆去看死者(获知死亡消息的老家亲友此时正在赶往东莞的途中)。


4月24日,七八位死者家属如约赶到河田派出所。派出所称负责此案的植警官不在,再约家属吃完中饭下午再来,“两点半上班”。当日下午,家属再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此案,又一直等植警,“(他)来了又一直磨磨蹭蹭”,大约到下午近五点左右,植警官终于为家属开具了一张可以到殡仪馆看望死者的证明,并声称“殡仪馆很近,半个小时就到。”


随后,家属经过一个多小时车程,终于到达殡仪馆,但殡仪馆此时已经下班。在家属向有关工作人员不断求情的情况下,一行来自湖南农村的七八个家属终于看到了自己亲人,“只看了十分钟左右,就看了一个头部。”


4月25日及26日连续两天,家属再次到河田派出所了解死者的死因,及警方如何处理此案,并且向警方提出要了解皮料市场有关保安、骑车人周强、B217档口店面的老板等有关涉事各方的姓名,并要求与其见面,一起协商如何处理此案。


据当事家属介绍,植警官自即日起态度开始改变,见面就问:“你们有什么事?”


如约而至、还深陷悲痛的家属,顿感莫名其妙。


植警官还表示:“人(指周强)我们已经抓了,市场保安、店面老板的姓名我们不能提供…..”“赔偿的事,我们没有权利,你们可申请法律途径解决…..”


4月27日,受家属委托处理此案的汉寿县司法局王局长等人到达东莞,并与派出所交涉,派出所仍然强调”人(周强)已经抓了,还在立案侦查…..” 王局长等人没有从派出所获得任何有关李元中死因真相及警方如何协调处理的实质性意见.


4月28日,王副局长着手调查取证,并从大量目击证人获得有关事实真相的证据.。


4月29日上午,王局长与部分家属代表一起在河田派出所获准看了部分监控录像,王局长及家属方对此表示感谢。


4月29日下午,王局长等人到东莞市公安局向法制科有关人员反映此案情况,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表示,“要过五一节,肯定没时,节后开展调查。”并向王局长留下了“23055316”的联系电话。但是,五一节后,王局长多次致电此话,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4月30日,在厚街公安分局二楼会议室。


厚街公安分局王主任、河田派出所王指导员、汉寿县司法局王副局长及部分家属代表一起参加“关于李元中死亡事件的通报协调会。”在会上,王局长提出公安机关、与皮料市场方共同承担有关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同时表示,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鉴于厚街警方刑事拘留骑车人周强没有法律依据,王局长还建议,厚街警方立即解除对骑车人的强制措施,并当场表态:“假如审判因此案对周强给予刑罚,本人愿意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方表示:“这是我们的事……”


此次会议上,王主任特别强调,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为骑车人刮坏了一辆小车,警察是依法行政。王主任还同时表示,“我们承担责任,将通过村委会等赔偿给你们,当事人主张权利沟通协商解决,这是最好的。”


4月30日,王局长及家属代表在河田派出所,与派出柔嫩植警官、李警官、雇用李元中的包工头、皮料市场方代表共协商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家属代表提出:按有关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和规定,要求警方与皮料市场方共同承担55万元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


包工头表示:我认为自己有责任的话,已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自己已经去做了(包工头已经支持部分医疗、殡仪馆费用9000元)。


皮料市场代表表示:对皮料市场与警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持不同意见。


此后,家属方与厚街警方在五一之后又多次交涉,没有实质性结果。


与此同时,家属方向厚街警方提出如下要求,强烈要求警方及答复,这些要求包括:


1,当事警察为什么抓人?抓人的最初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抓人的依据是什么?


2,骑车人(周强)犯了什么法?抓他是否是当事治安警察的职权范围?周强没有刮花一辆吉利车,厚街警方为何对媒体“张冠李戴”?为什么在事发后的现场,对周强实施明显的过度执法行为?


3,家属要求与周强及有关保安见面。


4,警察在事发后为什么不对李元中施救,而继续抓人?身为人民警察的龚淦祥为什么事后没到医院了解李元中的伤情?


5,李元中死亡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应当实行异地管辖,不应当是河田派出所。


6,厚街警方应当尽快协调处理李元中死亡案例,以慰无辜死者在天之灵。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



到目前为止,家属方对厚街警方在事后处理上提出的要求主要归结于两大方面。


其一,要求厚街警方有关部门迅速出具有关李元中死亡事件的真相调查报告与责任界定书,依法追究有关当事警察包括“滥用职权”、“过度执法”在内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有关刑事责任,家属方正向广东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其二,要求厚街警方立即妥善处理有关民事赔偿问题。有关民事赔偿问题,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宗炜律师认为:既使假定“警法抓车”是正当执法行为,这也是一起典型的因治安警察处理涉嫌一般性交通违章案例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致死案件,后果与警方的执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警方及涉事责任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宗炜律师进一步指出,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0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3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有关“李元中摔死”案件的处理家属方与厚街警方有关部门的交涉之中,家属方已经向厚街警方提供了“李元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法律依据及赔偿项目详细数额”。


厚街警方究竟将如何善后?有关各方正拭目以待。



束语



截止513日,李元中的尸体已经在殡仪馆中冰冻了整整十九天。


他的亲属:七、八位从湖南农村赶来的男女老幼,正拥挤在一间老乡租用的旧房子中,借钱度日,等待“政府的处理”;


他的新娘: 一位已经欲哭无泪,但是,只要有人提及“政府的说法”,又总有一种力量让她泪流满面;


他的父母:两位远在湖南老家七十多岁老人,还不知道他的新婚儿子已经永远离开了这个繁花似锦而又无可奈何的人间世界。



(作者系湖南省汉寿县司法局干部)



关于东莞厚街分局河田派出所民警龚淦祥执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广东省公安厅执法违纪举报中心:



一、举报事项:



据调查取证,河田派出所治安民警龚淦祥,以“查车(自行车)”为名,牟取私利,经常在厚街医院附近对骑普通自行车的人实施非法追查,并以“罚款200元”或者“扣押自行车”的方式,并将罚没款物据为己有。


2009年4月23日,民警龚淦祥再次至厚街医院(闹市区域)附近,越权、非法“查车”并在高速追赶一名骑车人的过程中,将来自湖南汉寿县民工李元中被撞致死。



二、事实经过:



2009年4月23日,李元中在厚街镇南峰皮料市场1号门内B217档口门前宽约一米,三米多高的铁脚手上装修广告牌。


大约11点55分左右,龚淦祥在厚街医院门口附近,非法追赶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边追边喊:‘拦住他!”被追骑车男子从厚街医院与皮料市场1号门之间、约30米开外的马路上,冲进南峰皮料市场1号门约12米宽的室内通道中, 龚淦祥紧追其后,也进入1号门内通道.


当时,市场保安(约5、6人)听到龚淦祥的叫喊,有至少三名保安在李元中施工的脚手架左前方两米多处,对骑车男子进行拦截,其中一保安对着快速行驶的自行车奋力踢了一脚,骑车男子随即“连人带车”撞上铁脚手架的右侧,铁脚手架突然受外力猛烈冲击向右侧整体移动1米左右,致使李元中从脚手架上摔落,头部先着地,颅内严重损失,随即送医院后,于13点13分宣告死亡。


事发后,民警龚淦祥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继续追赶骑车人,从B217档口隔壁的B218档口抓住骑车男子,并用绳子将其绑在出事的铁脚手架上,至下午一点多,骑车人仍被绑在铁脚手架上示众。下午三到四点,已经被警方带走的骑车男子又被警方“戴上手铐和脚链”重返事发地,一人扶着脚手架拍照。


现场围观的群众愤怒地说:“该绑人应当是警察!”


事发后某日,几位李元中家属来到市场B217档口门前现场,当几位死者亲属哭昏倒地时,民警龚淦祥闻讯赶来,用脚踢打其中一位昏倒在地的女家属,行为与态度十分恶劣。



以上就是李元中死亡事件的基本经过,整个过程有全程录像监控及相关旁证材料,事实清楚.



三、家属要求:



1、依法追究民警龚淦祥的刑事责任;


2、有关公安机关立即查处龚淦祥包括非法“查车”在内的执法违纪行为;


3、有关公安机关应依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及时赔付死者家属55万元;


4、民警龚淦祥向家属公开赔礼道歉。



举报人(被害人妻子)


李受珍


2009年 5 月 12 日




关于东莞厚街分局河田派出所民警龚淦祥执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广东省公安厅执法违纪举报中心:



一、举报事项:



据调查取证,河田派出所治安民警龚淦祥,以“查车(自行车)”为名,牟取私利,经常在厚街医院附近对骑普通自行车的人实施非法追查,并以“罚款200元”或者“扣押自行车”的方式,并将罚没款物据为己有。


2009年4月23日,民警龚淦祥再次至厚街医院(闹市区域)附近,越权、非法“查车”并在高速追赶一名骑车人的过程中,将来自湖南汉寿县民工李元中被撞致死。



二、事实经过:



2009年4月23日,李元中在厚街镇南峰皮料市场1号门内B217档口门前宽约一米,三米多高的铁脚手上装修广告牌。


大约11点55分左右,龚淦祥在厚街医院门口附近,非法追赶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边追边喊:‘拦住他!”被追骑车男子从厚街医院与皮料市场1号门之间、约30米开外的马路上,冲进南峰皮料市场1号门约12米宽的室内通道中, 龚淦祥紧追其后,也进入1号门内通道.


当时,市场保安(约5、6人)听到龚淦祥的叫喊,有至少三名保安在李元中施工的脚手架左前方两米多处,对骑车男子进行拦截,其中一保安对着快速行驶的自行车奋力踢了一脚,骑车男子随即“连人带车”撞上铁脚手架的右侧,铁脚手架突然受外力猛烈冲击向右侧整体移动1米左右,致使李元中从脚手架上摔落,头部先着地,颅内严重损失,随即送医院后,于13点13分宣告死亡。


事发后,民警龚淦祥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继续追赶骑车人,从B217档口隔壁的B218档口抓住骑车男子,并用绳子将其绑在出事的铁脚手架上,至下午一点多,骑车人仍被绑在铁脚手架上示众。下午三到四点,已经被警方带走的骑车男子又被警方“戴上手铐和脚链”重返事发地,一人扶着脚手架拍照。


现场围观的群众愤怒地说:“该绑人应当是警察!”


事发后某日,几位李元中家属来到市场B217档口门前现场,当几位死者亲属哭昏倒地时,民警龚淦祥闻讯赶来,用脚踢打其中一位昏倒在地的女家属,行为与态度十分恶劣。



以上就是李元中死亡事件的基本经过,整个过程有全程录像监控及相关旁证材料,事实清楚.



三、家属要求:



1、依法追究民警龚淦祥的刑事责任;


2、有关公安机关立即查处龚淦祥包括非法“查车”在内的执法违纪行为;


3、有关公安机关应依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及时赔付死者家属55万元;


4、民警龚淦祥向家属公开赔礼道歉。




举报人(被害人妻子)


李受珍


2009年 5 月 12 日



来源:http://mcdonell001.blog.163.com/

本文作者:铁鸟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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