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兰亭在民间融资之法律界限研讨会上的讲话

作者:许兰亭2008-05-0514:42:1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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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如果正式起诉还是这两个罪名,就是非常的严重,所以我说的话,可能大家不一定爱听,因为我是专门搞刑事的,我知道它的严重性,集资诈骗罪可能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重,最多是十年,集资诈骗是可以判死刑的。以前我办过吉林市纳士塔的案件,老总叫刘国民,那个案子前三个都是死刑,最后第三被告到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可能第三个保住了,但是前两个还是死刑,我那个是第六被告,被判了十几年,他定的就是集资诈骗。那边当时也是有争议的,有人主张都定集资诈骗,有人主张都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最后一个案子也是定出两个定性,前八个都是定的集资诈骗罪,说你们是参加集资计划的制定者,明知道高息不可能,就把前八个定了集资诈骗罪,后面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跟我们的差不多,我们前面也是定的集资诈骗罪,后面是小喽罗,别人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你们没有参加决策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跟这个我看很像。所以这个案子,已经走到这一步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定了集资诈骗,那可能有人要判死刑,大家要面对现实,要冷静、要理智。
现在只是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进行辩护了。但是,我们可以认为他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不是集资诈骗罪,是比较轻的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股票如果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可以定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也比较轻,最高才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比较轻,最高10年。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很好定的,只要你没有经过银行的批准,就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就可以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那么它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在哪儿?我们说所有的诈骗都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集资诈骗是用这种集资的手段诈骗,面对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不特定的人群集资,而且你集资是用诈骗的手段,你明知道这个项目不可行,明知道没有市场前景,但是你还是瞒着大家这么干,这就是集资诈骗,这个罪如果要定了的话,可能有人要判死刑的,大家不可掉以轻心。标的有十几个亿,造成损失4点几亿,可能有人要判死刑。所以大家首选是无罪,如果无罪不可能的话,看看其他较轻的罪名,能不能定上?这是我的看法。因为我对案件的证据还没有细看,到底有没有集资诈骗,现在不好下决定,就看咱们的概念来衡量,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后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我先说这么多,要大家不要掉以轻心。


本文作者:许兰亭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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